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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56884.com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7-05-11 20:49:57  

  •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范围
    抽查标准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率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1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监督抽查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mobile.356884.com 楚雄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1年第307号)、《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08)等相关规定 5% 1次/年 现场抽样检查 1.是否有倒卖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的行为;    2.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是否仍然具备规定的条件;
    3.是否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租赁、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
    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回收网点是否存在擅自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
     
    2 电力设施保护监督抽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八条 供用电设施保护区划定后,供用电设施产权人应当在供用电设施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标明区域,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检查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供用电设施及其保护区警示标志。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实施可能危害供用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mobile.356884.com 楚雄州行政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产权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电力用户)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以全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电力用户为基数) 1次/年 现场抽样检查 1.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公告和标示情况;
    2.电力设施保护情况;
    3.有无盗窃破坏侵入电力设施案件。
     
    3 对食盐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第七条 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年度生产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mobile.356884.com 食盐生产、加工企业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GB/T19828—2005;食盐国家标准GB/T5461-2015 10% 1次/年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1.核实食盐(含多品种食盐)生产、质量情况;2.统计数据或报送情况;3.食盐的包装物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未经审批生产、加工新品种食盐  
    4 对食盐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十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购进食盐,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销售食盐。 第十四条 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食盐价格。 第十六条 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品;(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 (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盐业主管机构有权对涉及盐产品的生产及经营场所和运输的盐产品进行检查;有权查阅、复制与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经盐业主管机构批准有权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暂扣违法盐产品、包装物品,封存加工设备。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配合检查。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机构应当公开、公正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盐政执法责任。 mobile.356884.com 食盐批发企业,食盐转(代)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商户,食品加工用盐企业 《云南省实施盐业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8 5% 12次/年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1.核实相应资质;
    2.核实销售情况,是否按时报送统计数据;
    3.核实是否按照规定渠道和范围购、销食盐;
    4.核实企业是否将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或用于食品加工;
    5.核实食盐运输和储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 对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的合理库存量,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的要求,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第十八条 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食盐作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运输企业应当保障运输。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食盐运输应当持有盐业主管机构开具的食盐准运证。工业盐的运输,由盐业主管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mobile.356884.com 运输、仓储企业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5% 12次/年 实地核查 核实是否存在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行为。  
    6 对设台单位的无线电频率和台站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第四十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对无线电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mobile.356884.com 获得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的单位(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5% 1次/年 实地核查、无线电监测、委托相关无线电监测机构开展检查。 1、对已分配的通信频率是否按照相关批复文件规定的频率(频段)、带宽、功率、地区、有效期限等要求使用;2、对无线电台站的台址、设备的运行情况是否与行政许可一致。  
    7 对设台单位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情况进行检查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按期缴纳频率占用费。《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第四条: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收取频率占用费。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未按期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自滞纳之日起按日追缴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半年仍不缴纳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除继续追缴频率占用费和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外,可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和收回指配的无线电频率。拒不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mobile.356884.com 获得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的单位(企业)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 5% 1次/年 实地核查 设台单位(企业)是否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8 节能降耗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云政办发〔2007〕145号)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经济委员会是本省节能监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监察工作。 州(市) 、县(市、区)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 mobile.356884.com 各级政府和能源生产、经营、消费和使用企业(单位) 1.上级政府下达或者与下级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任务;2.节能有关能法律法规规定;3.上级工作要求和节能工作文件规定或要求。 5% 1次/年 现场抽样检查或书面检查 1.是否按照要求完成节能目标任务;2.是否按照要求完成节能工作任务;3.节能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  
    9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的抽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mobile.356884.com 能源生产、经营、消费和使用企业(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悦能源法》;2.《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3.有关能耗限额标准;4.有关政策文件等。 5% 1次/年 现场抽样检查或书面检查 1.依法申请开展节能评估审查,并按审查内容进行建设;2.节能评估审查依据、程序及标准落实情况。3.项目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4.节能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有关要求。  
    10 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管理,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在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权进入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笔录;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或暂扣违法设施设备和不合格产品。 mobile.356884.com 全州新墙材生产企业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新墙材产品标准 2% 1次/年 现场检查 1、对违法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企业的检查; 2、对违法生产和销售未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的检查; 3、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检查;4、对违法设施、设备和不合格产品的封存、暂扣。  
    11 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单位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在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权进入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笔录;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或暂扣违法设施设备和不合格产品。 mobile.356884.com 全州新墙材使用单位(建设单位)企业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新墙材产品标准 3% 1次/年 现场检查 1、对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建设单位的处罚(属地管理);2、对未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的处罚(属地管理);3、对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情况的检查。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属地征收)  
    12 执行煤炭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12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五十五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六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mobile.356884.com 煤矿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0.3% 12次/年 现场抽查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是否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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